开平市苍城镇成美摩托车行被罚款 036 万元
发布时间:2024-11-12 15:40:24| 浏览次数:
金融界消息,近日,开平市苍城镇成美摩托车行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被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0.36 万元。
根据公告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4 年 6 月 10 日以 500 元/台(不含电池)的价格从江门市华龙台邦摩托车有限公司购进 3 台电动自行车,并在其经营场所内以 600 元/台(不含电池)的价格对外销售。这 3 台电动自行车的产品信息为:①整车编码:;车辆制造商:江门市华龙台邦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中文商标:台邦;产品型号:TDT224Z……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容量(Ah):16;蓄电池型号:48V16Ah;车身颜色:黑色;制造日期:2023-12-03。②整车编码:;车辆制造商:江门市华龙台邦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中文商标:台邦;产品型号:TDT224Z……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容量(Ah):16;蓄电池型号:48V16Ah;车身颜色:黑色;制造日期:2023-12-03。③整车编码:;车辆制造商:江门市华龙台邦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中文商标:台邦;产品型号:TDT224Z……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容量(Ah):16;蓄电池型号:48V16Ah;车身颜色:黑;制造日期:2024-03-10。2024 年 6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 3 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经过测量为 400mm,超过 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 尺寸限值: b)鞍座小于或者等于 350mm;”之规定。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3 台,货值金额共计 1800 元,无违法所得。
开平市苍城镇成美摩托车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违规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3 台、罚款 3600 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开平市苍城镇成美摩托车行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L6830170XQ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开市监处字〔2024〕0655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0日以500元/台(不含电池)的价格从江门市华龙台邦摩托车有限公司购进3台电动自行车,并在其经营场所内以600元/台(不含电池)的价格对外销售。这3台电动自行车的产品信息为:①整车编码:;车辆制造商:江门市华龙台邦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中文商标:台邦;产品型号:TDT224Z……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容量(Ah):16;蓄电池型号:48V16Ah;车身颜色:黑色;制造日期:2023-12-03。②整车编码:;车辆制造商:江门市华龙台邦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中文商标:台邦;产品型号:TDT224Z……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容量(Ah):16;蓄电池型号:48V16Ah;车身颜色:黑色;制造日期:2023-12-03。③整车编码:;车辆制造商:江门市华龙台邦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中文商标:台邦;产品型号:TDT224Z……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容量(Ah):16;蓄电池型号:48V16Ah;车身颜色:黑;制造日期:2024-03-10。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经过测量为400mm,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值: b)鞍座小于或者等于350mm;”之规定。至2024年6月2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台,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3600元罚款金额(万元)0.36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8处罚机关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